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第 31 條
休閒農場許可登記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經營者。
三、場址。
四、經營項目。
五、全場總面積及場域範圍地段地號。
六、核准休閒農業設施項目及面積。
七、核准文號。
八、許可登記證編號。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依第二十八條規定核准分期興建者,其分期許可登記證應註明各期核准開放面積及各期已興建設施之名稱及面積,並限定僅供許可項目使用。
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
第 28 條
經營計畫書所列之休閒農業設施,得於籌設期限內依需要規劃分期興建,並敘明各期施工內容及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