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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農會法 EN
農會總幹事秉承理事會決議執行任務,向理事會負責。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7 月 25 日
要旨:
關於農會理監事候選人之資格,農會法雖未規定其應具如何之教育程度, 但臺灣省各級農會選舉罷免規程第十九條則明定理事、監事候選人應具備 國民學校以上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此項規定,旨在要求農會執行業務人 員具備較優良之素質,以利會務之推行,核與農會法之規定及農會法之立 法本旨,均無違背,自應承認其效力。又臺灣省政府農林廳五四、七、三 一、農組字第三六七一七號函訂頒臺灣省各級農會選舉罷免規程之有關疑 義及解答,對於該規程第十九條第一款所稱「同等學力」,解為係指相當 於國民學校之公私立小學畢業 (須附證書或證明書或同學錄) 或讀私塾六 年以上 (有老師或同學證明者) 而言。該農林應係農會之主管官署,其就 其職權範圍對於上項「同等學力」所為之解釋,應認為有補充上開規程規 定之作用。本件參加人之教育程度,不合臺灣省各級農會理監事候選人之 規定資格,既無疑義。高雄縣政府於報經臺灣省政府核准後,通知參加人 當選無效,並令路竹鄉農會宣告參加人當選無效,其遺缺轉知第一候補理 事予以遞補,此項處分,實與法令無違。而參照農會法第三十一條,改進 臺灣省各級農會暫行辨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及臺灣省各級農會選舉 罷免規程第四十九條各規定,此項處分,亦屬高雄縣政府職權範圍內之行 為,不得指為無權處分。訴願決定駁回參加人之訴願而維持原處分,並無 違誤。再訴願決定認為所謂「同等學力」,祇須認識文字與有處理其本身 職務之能力為已足,不必以就讀私塾教育六年為要件,因而撤銷原訴願決 定及原處分。按此項見解,核與當時路竹鄉農會辦理第六屆選舉所依據之 法令解釋不合,不能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