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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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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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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EN
第 31 條
農產品經營者違反第十六條規定,未登錄溯源資訊或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標示,或登錄或標示不全或不實者,應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16 條
農產品經營者於農產品流通、販賣前,得將溯源資訊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系統,並標示於產品本身、包裝或容器上。
前項溯源資訊之項目及標示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指定特定品項農產品或一定規模之農產品經營者,應依第一項規定登錄溯源資訊,並依前項規定公告之方式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