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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會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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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區漁會會員除贊助會員外,人數在二百人以下者,應舉行會員大會,超過二百人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35 條
漁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
定期會議,各級漁會每年應召集一次。臨時會議,經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理事會認為必要時召集之。
前項請求召開之臨時會議,如理事長不於十日內召開時,原請求人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以命令召集之。
區漁會如因會員眾多,致召集會員大會確有困難時,得劃分選區由會員選任代表,改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