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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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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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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第 31 條
申請核發、換發、補發漁業證照者,依本法第七條規定繳納之證照費,規定如附表。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7 條
主管機關核發漁業證照時,得向申請人收取證照費;其核發準則及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