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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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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第 31 條
健康食品許可證污損或遺失,廠商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者,應填具申請書,並出具原許可證作廢之切結聲明及繳納費用,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其申請換發者,應繳還原許可證。
前項換發或補發之許可證,其有效期限,同原許可證。
健康食品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8 條
健康食品之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於許可證到期前三個月內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逾期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原許可證自動失效。
前項許可證如有污損或遺失,應敘明理由申請原核發機關換發或補發,並應將原許可證同時繳銷,或由核發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