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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員法 EN
雇用人不得使未滿十八歲之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雇用人使有下列情形之一之女性船員,從事有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應經醫師適性評估建議,並提供必要之健康及安全防護措施:
一、懷孕中。
二、分娩後一年以內。
前項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雇用人應將女性船員因懷孕、分娩或其他因素自行離開職場之人數及比率等相關統計資料,按月報請航政機關備查。
船員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雇用人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