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船舶登記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登記法
EN
第 31 條
已為暫時登記者,其正式登記之次序,應依暫時登記之次序。但在正式登記以前,其暫時登記不發生登記之效力。
船舶登記法
(民國 64 年 06 月 05 日 )
EN
第 22 條
因左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式登記者,得為暫時登記。
一、未具備申請登記程序上必要之條件時。
二、預為保留以船舶權利之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為目的之請求權時。
三、請求權附有期限或條件,或有將來始行確定之情形時。
第 23 條
暫時登記得由登記權利人取具登記義務人之承諾字據申請之;不能取具承諾字據者,應聲明事由,並提出證明登記原因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