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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對申請經營本業務之案件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者。
二、依第十三條規定不予受理者。
三、依第十四條規定不予受理且審查費及(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四、依第十五條規定撤銷或廢止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五、依第十六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審查費或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六、依第三節競價作業規定喪失競價資格或未得標者。
七、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押標金不予發還者。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17 日 ) EN
不同申請人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聯合申請人:
一、一申請人持有他申請人之股份達該申請人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二、相同股東群持有不同申請人之股份達各該申請人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前項股權計算方式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規定辦理。
聯合申請人應於主管機關指定期間內協調其中之一申請人為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其無法完成協調者,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以抽籤方式定其符合資格之申請人。
前項經協調或抽籤後判定為不符合資格之申請人,及未參與抽籤者均視為撤回其申請;其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押標金無息發還之。
本條規定於申請人得標後取得特許執照前,亦適用之。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及審查費於不予受理申請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一、逾受理申請之期間者。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者。
三、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審查費、或所繳押標金、審查費金額不足者。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應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者。
二、申請文件中有關第八條至第十條所定事項為不實陳述或虛偽記載者。
三、以偽造、變造之文件申請者。
四、有圍標等影響競價公正之行為者。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無第十三條所定情事,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二、申請書或事業計畫書所載預定實收資本額未達本業務應實收最低資本額者。
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應具備之文件不全、記載內容不完備或申請書及事業計畫書記載事項顯有誤寫或誤算者。
四、所採用之系統設備非屬國際電信聯合會公布 IMT-2000 之通信技術者。
申請人未於期限內依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補具相關資料者,不予受理其申請;其押標金於不予受理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標後始發現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交之得標金及其利息。
前項情形,已繳交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者,其繳交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合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無息發還:
一、參加競價而未得標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
二、參加競價得標者,於依規定繳交得標金金額或頭期款後,無息發還。但得標者得以其繳納之押標金全數無息轉換為得標金頭期款之一部。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押標金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一、得標後未依規定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交得標金頭期款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
二、於競價程序第一回合未為報價或報價皆為無效報價者。
三、經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第七項及第八項廢止競價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