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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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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有限合夥法
EN
第 31 條
主管機關得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隨時派員檢查有限合夥之業務及財務狀況,有限合夥負責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派員檢查時,得視需要選任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協助辦理。
有限合夥法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EN
第 40 條
有限合夥負責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