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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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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31 條
區內事業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將免稅貨品輸往課稅區委託加工者,其出區之貨品,應非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入之貨品項目。
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01 月 19 日 )
EN
第 24 條
區內事業免稅之貨品因修理、測試、檢驗、展示、委託加工或提供勞務而須輸往課稅區者,應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並經海關查驗,得免提供稅款擔保。但應於出區後六個月內復運回區內,並辦理結案手續;屆期未運回區內者,應向海關申報補繳稅捐。
前項輸往課稅區之貨品,因委託加工或其他特殊情形,經園管局或分局核准者,得不運回區內逕行出口或輸往保稅區,並辦理結案手續。
第一項貨品如須延長復運回區內之期限者,應於復運期限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檢附有關證件,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