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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 EN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依本法第八十二條第三項擬定之管理維護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基本資料:
(一)指定之目的、依據。
(二)管理維護者(應標明其身分為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如有數人者,應協調一人代表擬定管理維護計畫,並應敘明各別管理維護者之分工及管理項目)。
(三)分布範圍圖、面積及位置圖(地質公園如採分區規劃者,應含分區圖)。
(四)土地使用管制。
(五)其他指涉法規及計畫。
二、目標:計畫之目標、期程。
三、地區環境特質及資源現況:
(一)資源現況(含自然紀念物分布數量或族群數量及趨勢分析)。
(二)自然環境。
(三)人文環境。
(四)威脅壓力、定期評量及因應策略。
四、維護及管制:
(一)管制事項。
(二)管理維護事項。
(三)監測及調查研究規劃。
(四)需求經費。
五、委託管理維護之規劃。
六、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範圍圖之比例尺,其面積在一千公頃以下者,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面積逾一千公頃者,不得小於二萬五千分之一,以能明確展示境界線為主;位置圖以能展示全區坐落之行政轄區及相關地理區位為主。
第一項之管理維護計畫至少每十年應檢討一次。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管理維護;主管機關對私有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提供適當輔導。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
自然地景、自然紀念物之管理維護者應擬定管理維護計畫,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