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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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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教職員具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情形者,其所領取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退撫儲金本金及孳息,儲金管理會應於知悉其判刑確定日起一個月內令教職員繳還,並將繳還款分別撥入其服務學校儲金準備專戶及退還學校主管機關。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4 條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資遣規定而離職者,得一次領取其個人退撫儲金專戶本息。但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者,其領取範圍,以其本人撥繳之儲金本息為限。
教職員於其任職期間,有前項但書利用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情形,依本條例規定支領退休金、資遣給與後始判刑確定者,其所領私立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撥繳儲金之本息,應予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