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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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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N
第 31 條
受託人或校長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各該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同時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者,優先適用該法處罰。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
EN
第 20 條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