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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學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教師資格審查:
一、教評會委員不得低階高審;教評會委員人數不足者,得聘請校內或校外學者專家補足。
二、教評會應遵循專業、公正及保密原則,選任具送審著作專業領域之審查人名單辦理外審。
三、外審以一次為限。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五人以上;非認可學校自審案件,審查人至少三人以上。審查人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及格者為合格;其及格基準由學校自行訂定。
四、教評會應尊重審查人就送審著作之專業審查意見,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外,應尊重其判斷,不得僅以投票方式推翻外審結果。
五、教評會之決定過程,應詳載於會議紀錄中,並妥善保存;教評會之決定應敘明具體理由,並以書面告知送審人;決定結果為不合格者,並教示其對決定不服時之救濟方法。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08 月 30 日 ) EN
教評會或本部於教師資格審查程序中,發現外審意見有疑義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送原審查人釐清後,由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二、分數與評語矛盾、涉及研究方法與研究內容,或有其他足以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疑義:組成專業審查小組審查後,送原審查人釐清,並由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
前項第二款專業審查小組,應由送審著作專業領域具有充分專業能力之學者專家組成。
第一項外審意見符合下列規定者,教評會或本部應列舉明確之具體理由後剔除之,並依剔除之份數加送足額之學者專家審查:
一、第一項第一款疑義經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分數或評語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事。
二、第一項第二款疑義經專業審查小組及教評會或本部認定後,確有專業學術依據之具體理由,動搖該專業審查可信度與正確性之情事。
教評會或本部於同一教師資格審查案件,依前項第二款規定剔除外審意見,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