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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 EN
第二十七條至前條所需員工加發慰助金及保險年資損失補償等相關費用,得由監督機關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總預算內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之經費,不得互相流用。但法定由行政院統籌支撥之科目及第一預備金,不在此限。
各機關之歲出分配預算,其計畫或業務科目之各用途別科目中有一科目之經費不足,而他科目有賸餘時,得辦理流用,流入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不得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但不得流用為用人經費,且經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不得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