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報之財務報告及相關附件,應分別裝訂成冊且於財務報告封面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製作申報書,相關書件除申報本會外,股票已於證券交易所上市者,並應抄送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並應抄送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金融控股公司依第六條規定申報之書件,亦應依前項規定抄送相關單位。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二、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第二季及第三季終了後四十五日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核閱及提報董事會之財務報告。
三、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
前項所定情形特殊之適用範圍、公告、申報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股東常會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與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之年度財務報告不一致。
二、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第一項之公司,應編製年報,於股東常會分送股東;其應記載事項、編製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至第三項公告、申報事項及前項年報,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者,應以抄本送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已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以抄本送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供公眾閱覽。
公司在重整期間,第一項所定董事會及監察人之職權,由重整人及重整監督人行使。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股東常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召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之年,董事會未依前項規定召開股東常會改選董事、監察人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召開;屆期仍不召開者,自限期屆滿時,全體董事及監察人當然解任。
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
金融控股公司(不含子公司)有會計變動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政策變動:
(一)會計政策係指金融控股公司編製及表達財務報表所採用之特定原則、基礎、慣例、規則及實務。
(二)若金融控股公司為能使財務報告提供交易、其他事項或情況對金融控股公司財務狀況、財務績效或現金流量之影響,提供可靠且更攸關之資訊,而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應將變動之性質、新會計政策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及改用新會計政策追溯適用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與預計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預計影響數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後,申請本會核准。經本會核准後公司應公告申報改用新會計政策之預計影響數及簽證會計師之複核意見。
(三)如自願於新會計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有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三段所定,該變動在特定期間之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之情形,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八號第二十四段及前目規定計算影響數,並將追溯適用在實務上不可行之原因、會計政策變動如何適用及何時開始適用等內容,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逐項分析出具複核意見,並對申請變更會計政策年度查核意見之影響表示意見後,依前揭程序規定辦理。
(四)除前目影響數之決定在實務上不可行外,應於改用新會計政策年度開始後二個月內,計算會計政策變動追溯適用之變更年度之前一年度影響項目及實際影響數,及對前一年度期初保留盈餘之實際影響數,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公告申報並報本會備查;若會計政策變動之實際影響數與原預計數差異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且達前一年度淨收益百分之一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以上者,應就差異分析原因並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合理性意見,併同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除新購資產採用新會計政策處理,得免依第二目至前目規定辦理,及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自願於法規調整施行當年度改變會計政策者,洽請簽證會計師出具複核意見、提報董事會通過及公告,並檢具相關資料報本會備查外,其餘會計政策變動若未依規定事先報經核准即行採用者,採用新會計政策變動當年度之財務報告應予重編,俟補申報核准後之次一年度始得適用新會計政策。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
(一)會計估計值係指金融控股公司採用衡量技術及輸入值估計財務報表中受衡量不確定性影響之金額。
(二)會計估計值變動中屬折舊性、折耗性資產耐用年限、折舊(耗)方法與無形資產攤銷期間、攤銷方法之變動、殘值之變動及其公允價值之評價技術變動所致者,應將變動之性質、變動能提供可靠且更攸關資訊之理由,洽請簽證會計師就合理性分析並出具複核意見,作成議案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本會核准後公告申報,並比照前款第五目有關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各業別子公司之會計變動,除保險子公司為充實財務結構,得於會計年度開始日後,經本會核准變動會計政策或會計估計事項者外,應依其所屬業別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程序辦理。
本條所稱之公告申報,係指輸入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
已依本法規定設置獨立董事者,依第一項規定提董事會決議時,應充分考量各獨立董事之意見,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