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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維持保管、結算及交割系統正常運作。如有正當理由,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應事先通知參加人、主管機關、中央銀行或外幣結算機構,並依第二十五條第十一款之因應措施儘速處理。
短期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應就下列事項個別或合併訂定營業規章,分別報請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修正時,亦同:
一、營業時間。
二、參加人之開設帳戶及註銷帳戶。
三、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
四、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保管種類及作業方式。
五、債票形式短期票券之送存及到期未兌償領回作業。
六、短期票券買賣交割作業、質權作業及其帳簿劃撥。
七、短期票券交割之對帳及帳務結算作業。
八、短期票券到期之提示及兌償作業。
九、債票形式短期票券毀損、遺失或滅失之處理作業。
十、短期票券保管、結算及交割資訊之傳輸、處理及其瑕疵或疏失之處理程序。
十一、備援計畫,含備援措施及需停止傳輸、交換或處理作業之因應措施。
十二、內部控管制度。
十三、其他與業務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