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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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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EN
第 31 條
海運快遞業者於傳輸艙單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時間傳輸進口報單報關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海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87 條
經營快遞業務之業者辦理快遞貨物通關,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業者資格、貨物態樣、貨物識別、貨物申報、理貨或通關程序之規定者,由海關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罰;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得停止六個月以下快遞貨物通關之業務或廢止其登記。
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
EN
第 17 條
海運快遞業者應於運輸業傳輸進口艙單後始得傳輸進口報單,至遲應於拆櫃完畢之翌日起算一日內完成報單申報。
海關得於船舶抵達前以電腦連線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將應驗、免驗貨物等訊息通知與該貨物有關之專區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