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 31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算一週內報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因失竊而致短少,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報經監管海關查明屬實者,應自失竊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按貨物進儲自用保稅倉庫時之價格與稅率補稅除帳。但失竊貨物尚在追查中者,監管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申請准其繳納保證金,其在失竊之翌日起算六個月內找回者,退還保證金。
關稅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 )
EN
第 50 條
進口貨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免徵關稅:
一、在國外運輸途中或起卸時,因損失、變質、損壞致無價值,於進口時,向海關聲明者。
二、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
三、在海關查驗時業已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非因倉庫管理人員或貨物關係人保管不慎所致者。
四、於海關放行前,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者。
五、於海關驗放前,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其短少部分經海關查明屬實者。
關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39 條
進口貨物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發還已繳稅款或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免徵關稅:
一、已經納稅義務人報關繳稅並經海關放行之進口貨物,在存倉尚未提取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或因貨物之性質自然短少。
二、進口貨物在查驗時,如有失竊、整理包裝不善、因開箱或拆包不慎,或係鮮貨因延不報關存倉日久,發生破漏、損壞或腐爛致無價值。
三、免驗貨物於放行提領後,發現有破漏、損壞、自然短少或腐爛致無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