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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科技工業機構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 EN
未隨同移轉及安置之非軍職員工,於退出原參加之勞工保險(以下簡稱勞保),除符合規定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外,其損失之勞保投保年資,比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之老年給付計算標準結算補償金。但受領人應切結,並經法院認證。所領之補償金,於其將來再參加勞保並領取老年給付時,應繳回原補償機關,其所領之老年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所領之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前項人員,其勞保投保年資已滿十五年,而自願於原單位繼續參加勞保者,不發給補償金。
隨同移轉至民間機構之非軍職員工,在工作期間為受委託民間機構資遣,且未符合勞保老年給付條件者,比照第一項規定辦理。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