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九條所定士官之戰場晉任,須於戰鬥任務期間軍官出缺時行之。
前項戰場晉任之軍官,以派原單位任職為原則,戰鬥終(中)止時再予任官,並於脫離戰場後,施於所要之教育。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04 日 ) EN
士官在遂行戰鬥任務期間,為應作戰需要,得辦理戰場直接晉任少尉,稱為戰場晉任,不受第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