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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辦事細則
值勤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對於第二十八條案件有應行迴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作必要之處理。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