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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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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第 31 條
經許可喪失我國國籍,尚未取得他國國籍前出國者,申請入國時,準用第三條規定辦理。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
第 3 條
無戶籍國民申請許可入國及停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為之:
一、申請書。
二、我國護照或其他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
三、僑居地或居住地居留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無戶籍國民於大陸地區出生者,應另附其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及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之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