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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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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第 31 條
排放口之設置除依第十五條規定外,其設置位置及放流水之流向,並不得使污水在其附近停滯。
下水道工程設施標準
(民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
第 15 條
排放口設置規定如下:
一、放流水之流速不得妨礙航行、影響附近構造物及造成沖刷。
二、排放口之底面高程應高於河海湖泊等承受水體之最低水位。
三、排放口低於外水位者,應設置自動控制式閘門及備用之手動式閘門或擋水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