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EN
第 31 條
本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公聽會,指主辦機關向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居民、相關領域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廣泛蒐集意見之會議。
主辦機關辦理公聽會,應將辦理時間、地點、事由及依據等資訊,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
前項資訊,主辦機關應公告周知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居民,並得請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協助。
公聽會應作成紀錄,公開於主辦機關資訊網路,期間不少於十日。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民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6-1 條
主辦機關依本法規劃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前,應先進行可行性評估,經評估具可行性者,依其結果續行辦理先期規劃。
前項可行性評估應納入計畫促進公共利益具體項目、內容及欲達成之目標,並於該公共建設所在地或提供服務地區邀集專家、學者、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舉行公聽會,對於專家、學者、地方居民及民間團體之建議或反對意見,主辦機關如不採納,應於可行性評估報告中具體說明不採之理由。
經依本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於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後,就同一計畫再依本法辦理時得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