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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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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
第 31 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經賦予有優先購買權之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之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優先購買,其有二人以上者,以抽籤方式決定之;屆期未辦理者,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民國 91 年 12 月 11 日 )
EN
第 29 條
依第十一條第四項折價抵付之土地,扣除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後之土地,應訂定底價公開標售,並得按底價讓售為國民住宅用地、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
前項土地公開標售時,經農村社區更新協進會決定,得賦予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或該重劃核定時已設籍者,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之限制。
第一項所定底價,不得低於各宗土地評定重劃後地價。
第一項土地之標售、讓售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費用外,餘款留供農村社區之建設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