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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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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 31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擇一請領,指同時申請二項以上年金給付,或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項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二項以上請領條件時,由保險人擇優發給,被保險人得於一年內選擇更改一次,並溯及至申請之日。
前項領取年金給付期間申請改領他種年金給付,經審查符合他種年金給付請領條件者,致生給付差額時,保險人應併於次月給付合計發給。
國民年金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
EN
第 21 條
被保險人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遺屬年金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