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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EN
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時,各組應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前項保證金,應於公告當選人名單後三十日內發還。但得票數不足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者,不予發還。
前項保證金發還前,依第一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逕予扣除者,應先予以扣除,有餘額時,發給其餘額。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 EN
本法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罰鍰,由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前項之罰鍰,候選人或政黨經通知後屆期不繳納者,選舉委員會並得於第三十一條候選人繳納之保證金或第四十一條所定應撥給候選人或政黨之競選費用補助金款項內逕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