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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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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09 條
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消滅。
持有債權人簽名之收據者,視為有受領權人。但債務人已知或因過失而不知其無權受領者,不在此限。
1.
裁判字號:
75 年台上字第 4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8 日
要旨:
單獨所有土地之特定部分買受人,除出賣人有不能將該部分分割後移轉登 記與買受人之情形外,不得請求出賣人移轉登記按該部分計算之土地應有 部分,而與原所有人共有該土地。
2.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189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6 月 30 日
要旨:
法定代理人通常固有受領清償之權限,如為意定代理人,受領權之有無, 尚應依授與代理權之範圍定之。
3.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19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2 月 19 日
要旨:
債務人依債務本旨,向債權人以外有受領權之第三人為清償,並經其受領 者,依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固使債之關係趨於消滅,惟該第三人如 非基於受領權,而係受債務人委任代向債權人本人而為清償時,則債之關 係是否消滅,仍應視債權人實際已否受領清償為斷。
4.
裁判字號:
42 年台上字第 8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2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債之清償雖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第三人代為之清償,仍須依債務之本旨, 如以他種給付代原定之給付,自非得債權人之承諾不可。
5.
裁判字號:
40 年台上字第 8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0 年 06 月 06 日
要旨:
負債字據之返還,並非債務消滅之要件,故債務實已清償者,不能因該項 字據尚存債權人之手,即謂其債務未經消滅。
6.
裁判字號:
39 年台上字第 13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9 年 11 月 10 日
要旨:
不依債務本旨之提存,不生清償之效力。
7.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91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依債務本旨向有受領權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債之關係即歸消滅,縱令 債權人不因其受領而受利益,亦無據以對抗債務人之餘地。
8.
裁判字號:
廢
21 年上字第 3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之債權 時,雖應以其行使債權所得之利益歸屬於債務人,俾總債權人得均霑之, 但不得因此即謂該債權人無受領第三債務人清償之權限。
9.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55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業經指定償還方法,雖雙方當事人均有遵守之義務,然若其償還方法 為事實上所不可能,自無強債權人遵守,致其債權等於消滅之理。
10.
裁判字號:
廢
19 年上字第 1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凡商店倒閉,本號與分號各欠有債務時,應由本號與分號各自先為 清償,必分號財產不足償還債務外,始得就本號於清償其自身債務 外,尚有餘剩之財產請求清償。 (二) 匯票到期不能付款或付款人受破產宣告時,執票人對於發票人得行 使追索權。
11.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21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權之成立由於特定人間之法律關係,故債務人清償債務應向債權人為之 ,苟將還債之資交付保證人,而未經債權人追認或已實受其利益者,不生 清償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