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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二百九十八條及第三百零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其告訴以不違反被略誘人之意思為限。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7 年 03 月 22 日
要旨:
意圖營利而略誘婦女,應構成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 三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被告之略誘行為,既無合法告訴, 即應不予受理,至其對被誘人施以強暴、脅迫,原係構成略誘之內容,自 難專就該項行為論處罪刑。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略誘婦人後,價賣於甲,係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之罪,依 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該婦被誘時,甲與其並無若 何關係,對於略誘事實,自無告訴權,至價賣後、該婦復為上訴人所略誘 ,是上訴人除第一次略誘罪外,又另犯一個略誘罪,甲以善意價買該婦, 原在娶為弟媳,在結婚以前,已為其家屬之一員,甲既取得家長身分,則 其對於上訴人之第二次略誘行為,出頭告訴,既屬合法。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所謂侵入住宅,本應以其有住宅之監督權者為被害法益,自非有住宅監督 權之人依法告訴,不得遽予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