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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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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07 條
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或航空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廢
32 年非字第 2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 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若無搜索職權之普 通人民,侵入他人住宅擅行搜索,祇應成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罪 ,要不能執同法第三百零七條以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