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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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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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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9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7 月 30 日
要旨:
上訴人深夜侵入室內,乘被害人熟睡,登床伏身摸乳及褪褲腰,其目的非 在猥褻而係圖姦,因被害人驚醒呼叫未達目的,應負對於婦女乘其與心神 喪失相類之情形,不能抗拒而姦淫未遂罪責,與其無故侵入住宅,又有方 法結果之關係,應從較重之妨害風化未遂罪處斷。
2.
裁判字號:
廢
25 年上字第 49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被告等以強盜目的,侵入某甲舖內,既在夜間,自係犯強盜罪而有刑法第 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加重情形,不能於強盜罪外,復論以普通侵 入罪。
3.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14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侵入人家實施殺人,既據合法告訴,則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罪 名之起訴要件,業已具備,自應依同法第七十四條,與殺人罪從一重處斷 。
4.
裁判字號:
廢
23 年上字第 551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與告訴人原係同族,非無往還,微論初意原係拜年,縱因要求撤銷 刑訴,冀免訟累,而至告訴人家商懇,亦難謂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
5.
裁判字號:
廢
22 年上字第 89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指無正當理由擅入他人 住宅而言。如出於有權搜查之職務上行為,自不能謂為無故侵入。
6.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0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保衛團保董及協助保衛團務之人,對於保內居戶藏有違禁物品之嫌疑,前 往搜查起獲,乃其應有之任務,因之進入家宅起槍之行為,自不得謂為無 故。
7.
裁判字號:
廢
20 年上字第 139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以強姦目的侵入人家,既據合法告訴,自又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 第一項之罪,應依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
8.
裁判字號:
廢
18 年上字第 13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侵入他人住宅略誘婦女,應依刑法第七十四條從一重處斷。第一審於無故 侵入他人住宅一罪置而不論,原審又未予以糾正,均於法有未合。
9.
裁判字號:
廢
17 年上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上訴人係踰牆入室強姦未遂,雖其侵入行為為犯強姦罪之方法,究不能置 而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