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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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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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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06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之同意。
前項同意,除經釋明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中央法規標準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19 日 )
EN
第 4 條
法律應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22 條
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訊問證人時,與法院及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