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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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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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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05 條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1.
裁判字號:
廢
18 年非字第 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條所謂拒絕陳述者,係指被告已經到庭而不陳述者而 言,若未到庭而又係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之案件,即不得不待被告之陳述 逕為科刑判決之諭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