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刑事訴訟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1.
裁判字號:
28 年上字第 363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刑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固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但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而未繫屬於數法院者,自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本件自訴人向某地方法 院自訴甲、乙、丙、丁共同背信,雖甲、乙、丙三人散居別縣,其犯罪地 亦屬他縣轄境,而丁則仍居住該地方法院所轄境內,該地方法院依法既得 合併管轄,即不能謂無管轄權,乃竟對於甲、乙、丙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殊屬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