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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8 年 11 月 04 日
要旨:
刑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固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但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而未繫屬於數法院者,自得依刑 事訴訟法第六條第一項,由其中一法院合併管轄。本件自訴人向某地方法 院自訴甲、乙、丙、丁共同背信,雖甲、乙、丙三人散居別縣,其犯罪地 亦屬他縣轄境,而丁則仍居住該地方法院所轄境內,該地方法院依法既得 合併管轄,即不能謂無管轄權,乃竟對於甲、乙、丙部分諭知管轄錯誤之 判決,殊屬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