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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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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EN
第 304 條
元首為證人者,應就其所在詢問之。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157 條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法院內為之。但在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第 302 條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