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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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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EN
第 303 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535 條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第 536 條
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
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