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302 條
前條債務人或承擔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債權人於該期限內確答是否承認,如逾期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債權人拒絕承認時,債務人或承擔人得撤銷其承擔之契約。
1.
裁判字號:
68 年台上字第 134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如未經債權人承認,僅對債權人不生 效力而已,非謂訂約之當事人不受其拘束,債務人或承擔人如欲撤銷此項 承擔契約,必須踐行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定期催告債權人承認之 程序,待債權人拒絕承認後,始得撤銷其承擔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