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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1.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3 年 04 月 19 日
要旨:
當事人之一方將其因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概括的讓與第三人承受者,係 屬契約承擔,與單純的債權讓與不同,非經他方之承認,對他方不生效力 。
2.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8 年 05 月 16 日
要旨: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契約,如未經債權人承認,僅對債權人不生 效力而已,非謂訂約之當事人不受其拘束,債務人或承擔人如欲撤銷此項 承擔契約,必須踐行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所定定期催告債權人承認之 程序,待債權人拒絕承認後,始得撤銷其承擔契約。
3.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合夥人將自己之股份轉讓於他人時,雖已將自己應分擔之損失交付受讓人 ,並約明以前合夥所負之債務由受讓人清償,亦僅得請求受讓人向債權人 清償,俾自己免其責任,對於債權人則依民法第三百零一條之規定,非經 債權人承認不生效力。惟轉讓後合夥所負之債務,如受讓人為他合夥人, 或雖非他合夥人而其轉讓已得他合夥人全體之同意者,應由繼承該合夥人 地位之受讓人負其責任。
4.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承任,於債權人有重大之利害關係,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 不生效力。
5.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任其債務之契約,非經債權人同意,對於債權人不 生效力。
6.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承任 (即承擔) ,乃第三人與債權人或債務人所為以移轉債務為標 的之契約,依法須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或與債 務人訂約而經債權人承認而始克生效。
7.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債務之承任,關係債權人之利害甚大,非得債權人之同意,不能發生拘束 債權人之效力。
8.
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8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一)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明承任其債務者,於通知債權人經其同意時,其 債務移轉於該第三人,而債權人於受通知後逕向該第三人請求清償 者,即應認為已有同意。 (二) 鋪戶對於鋪房不得擅行創設鋪底,故非得其所有人之同意,或可認 為同意之事實而創設,即不能認其鋪底合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