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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合於第三十條之一之聲請,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大法官決議駁回閱卷聲請或限制閱覽者外,應予准許: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
二、有事實足認許可閱覽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隱私、財產或職業上秘密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個人、法人、團體、公營事業機構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因許可閱覽而有危害其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之虞。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利益。
五、聲請人有濫行聲請之情事。
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之卷內文書,已公開於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者,得以告知查詢方式以代提供。
卷內文書有限制閱覽之情形者,應經適當遮掩後,始得給閱。
第一項之決議,以出席大法官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
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議決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於解釋公布前,聲請人、代理人及相關機關得以書面聲請閱覽、抄錄、重製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複本。第三人經聲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