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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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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1 條
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債務人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但書應履行之債務,準用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 )
EN
第 55 條
下列債務,非經債權人之同意,不得減免之:
一、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
二、債務人因故意侵權行為所生損害賠償之債務。
三、債務人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之費用。
前項未經債權人同意減免之債務,於更生方案所定清償期間屆滿後,債務人仍應負清償責任。
第 73 條
債務人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者,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均視為消滅。但其未申報係因不可歸責於債權人之事由者,債務人仍應依更生條件負履行之責。
債務人就前項但書債權,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