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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出版法
第 30 條
出版品因受本法所定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其受理官署,應於一個月內
,予以決定,訴願人如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行政法院應於受理日起一個
月內裁決之。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2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