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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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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條例
EN
第 30 條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83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 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申請現金給付手續完備經審查應予發 給者,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十日內發給之。」旨在促使勞工保險 之保險人儘速完成勞工保險之現金給付,以保障被保險勞工或其受益人於 保險事故發生後之生活,符合憲法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本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