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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申請港內轉載或前條運搬計畫之運搬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許可:
一、未符合第二十六條規定。
二、由主管機關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三年。但因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逾期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予主管機關或NPFC秘書處者,提列為不合作運搬船名單後未滿一年。
三、違反本條例所處罰鍰尚未繳納完畢。
漁船從事魷釣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9 月 30 日 ) EN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我國籍運搬船,應取得作業許可。
轉載魷釣漁船漁獲物之運搬船,應安裝符合主管機關所定規格之船位回報器,並至少每小時自動回報一次船位至受託專業機構,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轉載東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南太平洋區域漁業管理組織(以下簡稱SPRFMO)委員會船舶名單,並應搭載觀察員。
二、轉載北太平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列名在北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以下簡稱NPFC)船舶註冊名單,並應搭載觀察員。
三、轉載西南大西洋漁區魷釣漁船所捕漁獲物之運搬船,須取得船籍國作業許可。
運搬船從事海上轉載,經營者應於海上轉載漁獲物五日前,擬具運搬計畫書,並檢具相關資料(附件四),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申請日之末日為例假日時,應提前於例假日前一工作日提出。
非我國籍運搬船當年度首次與魷釣漁船從事港內轉載前,應檢具附件四之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主管機關許可之運搬計畫內魷釣漁船名單有增加時,經營者應於異動二個工作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許可後,始得與異動之魷釣漁船從事轉載作業;未依期限申請者,不予許可。

運搬船接受漁獲物轉載時,應區分各魷釣漁船之漁獲物,並填寫轉載漁獲物確認書(東太平洋漁區及西南大西洋漁區如附件六、北太平洋漁區如附件六之一),且船上應備置當航次從事轉載之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以備查驗。
漁獲物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魷釣漁船及運搬船之經營者或船長應分別向主管機關報送轉載漁獲物確認書。但轉載北太平洋漁區所捕漁獲物者,轉載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應一併將轉載漁獲物確認書報送NPFC秘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