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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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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N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75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4 年 03 月 17 日
解釋文: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家庭農場之農業用地,其由能 自耕之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而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免徵遺產稅或贈 與稅」,其目的在於有二人以上之繼承人共同繼承農業用地時,鼓勵其協 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庶免農地分割過細,妨害農業發展。如繼承 人僅有一人時,既無因繼承而分割或移轉為共有之虞,自無以免稅鼓勵之 必要。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前段規定:「本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由 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指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之共同繼承人有 二人以上時,協議由繼承人一人繼承或承受」,與上開意旨相符,並未逾 越法律授權範圍,且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尚無牴觸。
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359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3 年 07 月 15 日
解釋文:
財政部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七八○四三七九一一 號、八十年四月二十日台財稅字第八○○一二八一六一號及同年六月四日 台財稅字第八○○一七四○四一號等函,係基於主管機關之職權對於土地 稅法第五十五條之二罰鍰數額之計算所為之釋示,符合該法條規定之意旨 ,為遏阻違法使用農地,以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