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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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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30 條
第五條第一款第三目社員權益變動表,指醫療社團法人之社員權益組成項目變動情形之報告,應明列出資額、資本公積、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及社員權益其他調整項目等之期初餘額、本期增減項目與金額及期末餘額等。
前項所定保留盈餘,其項目分類、性質及應註明事項如下:
一、期初餘額。
二、追溯適用及追溯重編之影響數,以稅後淨額列示。
三、本期淨利或淨損。
四、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分派結餘或特別盈餘公積限制解除轉出項目。
五、期末餘額。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第 5 條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絀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醫療財團法人,為淨值變動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社員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