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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EN
經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認可之機構,設有臨床心理或諮商心理單位或部門者,準用本章之規定。
心理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心理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