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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事檢驗師法 EN
醫事檢驗所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違反第五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將超收部分退還;屆期未退還者,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