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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違反第五條規定,揭露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報告者之身分或資料來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運輸事故調查法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 EN
運安會對於重大運輸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運輸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運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妨礙運安會之調查作業。
經運安會專案調查小組評估後,得考量調查之公正性、需求性及專業性,於必要時,尋求外國專業運輸安全調查機關(構)協助之。
運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
運安會應建置運輸安全自願報告系統,其建置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且對報告者身分及資料來源應予保密。